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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潮 〔清朝〕
许氏《说文》分部,有止有其部,而无所属之字者,下必注云:「凡某之属,皆从某。」赘句殊觉可笑,何不省此一句乎?
注:《说文》说解条例之一,用来标明部首的用语。如《示部》「示」字下「凡示之属皆从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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